Tolerate 发表于 2017-3-9 22:26:08

好像很厉害...希望不是教一半的那种吊诡教学{:cry:}

maxiaoxifeng 发表于 2017-3-11 13:17:06

b401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
Master_Zhang 发表于 2017-3-12 14:15:11

好好好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

zlbjs* 发表于 2017-3-12 21:45:19

好资料,谢谢分享

zlbjs* 发表于 2017-3-12 21:46:02

好资料,谢谢分享

幽鬼2017 发表于 2017-3-12 22:09:46

谢谢{:biggrin:}

1730442120 发表于 2017-3-13 19:26:19

{:smile:}{:3_41:}

ljj666 发表于 2017-3-13 19:54:06

支持支持支持

边缘人* 发表于 2017-3-14 15:22:17

谢谢分享

liulang5363139* 发表于 2017-3-15 21:07:03

推荐答案
民事诉讼法
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、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,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。
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,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:
(一)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;
(二)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;
(三)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;
(四)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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