jsyzaaa*
发表于 2016-6-4 13:20:46
相互学习,共同进步!~
xinyuhan
发表于 2016-6-4 13:26:54
相互学习,共同进步!~
沉默的酸牛奶
发表于 2016-6-4 14:07:24
相互学习,共同进步!~
XLT*
发表于 2016-6-4 14:35:12
相互学习,共同进步!~
yyyjjj2000*
发表于 2016-6-4 14:41:57
相互学习,共同进步!~
董士明
发表于 2016-6-4 15:03:52
相互学习,共同进步!~
Jasoneasy
发表于 2016-6-4 15:36:35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31条规定: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,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”,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,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,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,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。原劳动部办公厅在《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》中也指出:“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,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。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解除劳动合同,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。超过30日,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,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。
Jasoneasy
发表于 2016-6-4 15:36:57
相好学习,共同进步
lijiayang*
发表于 2016-6-4 16:21:32
相互学习,共同进步!~
liliuying
发表于 2016-6-4 16:22:24
相互学习,共同进步!~