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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: 副总经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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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6-4 13:20:46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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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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灌水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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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6-4 15:36:35 | 显示全部楼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31条规定: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,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”,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,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,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,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。原劳动部办公厅在《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》中也指出:“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,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。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解除劳动合同,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。超过30日,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,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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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6-4 15:36:57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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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6-4 16:22:24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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